有自稱居於公屋嘅女子近日喺小紅書發帖,話收到房屋署信件,指佢因為「這段期間不在香港居住」,被「取消公屋資格」收回單位。佢喺帖文標籤「#萬能的小紅書」同「#不懂就問有問必答」,直接向網民求救。

帖文一出,網民反應唔出意料,一齊話佢濫用公屋。「浪費公共資源,把公屋讓給真正有需要的人才對」、「好明顯冇住屋需求啦,又要霸住間屋,收得好」。更有人講:「水、電、管理處、鄰居都會證明到啊」、「政府肯定有途徑能核實到你在不在港的」。

不過樓主回覆時話「好多嘢咪睇表面囉」,冇具體解釋。有網民猜測如果涉及喺內地療養,應該可以向房屋署申訴,「有內地醫生證明你在內地療養的話,應該可以的」。

其實房委會規定公屋住户必須「持續居住」喺單位,即一般指連續3個月喺單位內居住並過夜。如果因患病、外派離港或長住內地等特殊原因未能持續居住,住户須主動向屋邨辦事處申報並提供醫療報告等證明,房屋署會按個別情況恩恤審批。若未經批准長期丟空,署方可直接發出「遷出通知書」收回單位。

現屆政府近年加強打擊濫用公屋,至2026年6月已收回約1.05萬個因濫用或違反租約嘅公屋單位,相當於兩條如啟晴邨規模嘅大型屋邨,節省公帑超過105億元。

公屋申請排十年八載,唔住又霸住對真正有需要嘅人係不啢。不過「長期不在港」嘅邊界同豁免機制,值得更多人清楚,避免真有需要嘅人因唔知規程而錯失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