宮城縣43歲末期癌患3月撿到保安遺落嘅2,200萬日圓,花咗1,800萬醫同旅行,10月19日認罪;控方批佢「極度自私」,求一年監禁,11月6日宣判。

43歲末期癌患年初收到醫生通知:之前進入緩解期嘅癌復發,只剩兩三個月生路。佢話嗰陣心入面放棄咗一切,就隨隨便便行緊街。點知唔幾耐之後,佢喺仙台街上撿到保安遺落嘅2,200萬日圓,佢話呢啲錢「係神送俾我嘅禮物」。

3月5日中午,仙台市一個保安公司喺裝甲車落單,將一袋現金由遊戲中心搬走。點數完,一個保安將袋掉喺人行道,裝甲車駛離,冇人發現。行過嘅宮城縣東松島市43歲男撿起袋,帶去公共廁所用美工刀撬開,入面係2,200萬日圓(約13.9萬美元)現鈔。

呢個「禮物」佢用咗四半個月:1,800萬日圓(約11.4萬美元)花咗醫同出埠旅行。

7月佢喺警察協助下被保安公司追返攞,以「侵占遺失物」罪名落。10月19日開庭,佢認罪。控方批佢「極度自私」,求一年監禁;辯方以佢當時精神狀態辯護,建議緩刑。宣判排喺11月6日。

硬蕉抽兩句

「神嘅禮物」呢個辯護嘅邏輯漏洞好大:喺日本法律入面,撿到嘅嘢唔係撿到人嘅嘢。如果神真係有送禮物習慣,佢應該會簽名。

同香港人講,呢個嘢好熟——我哋喺街上見到有錢,第一反應係「路過唔見啦」。日本法院唔會理呢種藉口,因為有「侵占遺失物」呢部法例釘死住。

佢已經同保險公司達成協議,每月還3萬日圓(約190美元),要還到2076年。「神嘅禮物」仲未收結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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