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本仙台一名43歲男子,今年3月5日喺醫院剛被告知癌症復發、餘命只剩2至3個月,返家途中竟然撳到一個掉喺街頭嘅袋子,入面裝住保安公司運送時不慎掉落嘅2200萬日圓現金(約109萬港元)。佢仲特登帶到附近公園嘅廁所先打開睇,確認係鉅額現金。
佢喺庭上話:「我當時覺得,這是神明給我的。」之後佢用呢筆錢到越南拜訪女友老家、同朋友去伊勢旅行,仲有飲食同治療費,到7月被捕前已花咗約1800萬日圓。值得留意嘅係,佢被捕嗰陣,已經超出醫生預估嘅存活期——佢竟然比佢自己嘅死亡證明書「活得久」。
10月19日首審,檢方批評佢「極度自私」,求處1年監禁;辯方則以佢身患絕症、無前科為由爭取緩刑。保全公司嘅損失已經有保險理賠,但佢仍要每月向保險公司償還3萬日圓,按呢個數要還50多年。
法官喺11月6日宣判時,對呢個還款安排都感到「存疑」。法官表示,即使充分考慮佢嘅絕望處境同無前科,都難以認定適合緩刑,最終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。宣判後末永拓也低頭認罪,而嗰時距佢收到絕症通知,已經過去八個月。
硬蕉抽兩句:呢個案例係「人嘅意志」同「法律數字」嘅對撞。法官講「要求佢今後50年以上每月償還3萬日圓,是否真能履行,不得不説令人存疑」,呢句幾乎係對整套制度嘅公開質疑。佢選擇「及時行樂」,法律選擇「分期還款」,兩邊各走各嘅路。對一個知道自己死期嘅人,「還50年」根本係個無意義嘅數字——佢要嘅從來唔係還清,佢要嘅係喺最後幾個月做一個正常人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