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前一張女子喺屋邨大廈地下升降機大堂拖狗散步嘅相,喺 Facebook 群組「公屋討論區」引起一片爭論。

發文嘅公屋住户寫道:「點解呢個屋邨咁多人養狗都冇人理?仲光明正大拉出去放狗,樓下起碼有幾10隻狗。」

相入面見到,有位女子拖住一隻目測係中型犬,狗有狗繩。相一放上網民即刻開波,有嘅話「佢喺屋邨帶着狗已經錯」,有嘅直訴衞生問題:「慈雲山屋邨仲多呀!又係大搖大擺拖狗搭𨋢,住嗰層都夾埋有4至5隻,又通街屙屎屙尿,日日聽到狗吠聲,仲有成陣狗除味」。

另邊幅就話「體諒下啦,大家都有生命」、「如果養的人和狗能與居民和平共處,做乜要趕盡殺絕」,仲有網民提點:「好多人住公屋申請咗伴侶犬,就可以養狗」。

房委會網頁指明:未得房委會事先書面同意,租户不得在租住單位飼養狗隻。視障/聽障租户可申請引路犬;獲醫生或心理學家證明需以狗隻為伴作精神支柱者,可申請伴侶犬,房委會會考慮作有條件批准。

咁未經申請就養狗會被點?根據「屋邨管理扣分制」,「未經業主書面同意在出租單位內飼養動物」扣5分;「任由攜帶之動物及禽畜隨處排泄糞便,弄污公眾地方」扣7分。兩年累計扣夠16分,租約即告終止。

房委會2003年11月起曾暫准合資格租户續養2003年8月1日前已開始飼養嘅小型犬,直至其終老;按該原則獲准飼養嘅所有狗現時均已離世。

房屋署去年4月回應立法會質詢時重申,公屋單位多,養狗影響環境衞生、構成噪音滋擾,不打算進一步開放政策。現時政策已平衡不同租户需要,除容許導盲犬在內嘅服務犬外,貓、倉鼠等小體積寵物不受影響。

姣姐講多句:呢場爭論最精彩嘅地方,唔係「該唔該養狗」,而係「你睇到嘅」同「政策話你唔可以有嘅」之間嗰個gap。嗰位姊妹光明正大拖狗行街,按政策佢未必違規;但嗰位住户話「樓下起碼有幾10隻狗」,十幾條狗喺一個單位,呢個就算有醫生紙都未必過到關。網民各持己見,有嘅心疼毛孩、有嘅嫌噪音,真正問題係養狗者有冇做好「人寵共融」嗰個「共」字——狗繩攞緊冇、拾屎袋準備冇、有冇學過基本犬隻訓練。呢啲先係值得討論嘅,唔係一單相就將人拉到網上公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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