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拖快六年,準備結婚買樓,準新郎喺簽臨時買賣合約前一刻突然出聲「層樓可唔可以淨係落我名?」,女生當場收單分手。
呢個事件係本港一名地產 KOL 喺 Threads 帳號爆料,話一對喺港情侶拍拖約六年,近月開始籌備婚事,看中一個價值約 500 萬元的住宅單位。由女方家主動出 150 萬作首期,餘下款項由男生按揭,供樓 20 至 30 年,裝修行程亦由男方負責。原本一切商討完成、眼見即將簽約,男生就喺呢個時點提出「淨係落我名」。
女生最難接受嘅,唔係男友想「獨佔」物業,而係佢一直冇喺置業初期提出,直至臨近簽約先突然表態,喺帖文中反問:「如果連咁大件事都係你決定完,去到最後一刻先通知我,第時結咗婚,仲有幾多決定會係咁?」
KOL 補充,兩人過去共同租住單位接近四年,大部分租金都係男方負責;加上 20 至 30 年供款、利息加裝修,長遠計男方自認出嘅錢可能仲多於 150 萬首期,「你屋企出150萬首期,但之後供款、利息、裝修都係我一路出,如果長遠計我出嘅錢仲多,點解層樓一定要聯名?」。KOL 笑言:「唯一白做嘅,可能係帶佢哋睇咗咁多次樓嗰個 Agent。」
帖文一出喺 Threads 引起大量討論,網民反應大致倒向女方:「分得好」、「唔聯名即預咗會離婚」、「明明大家都有付出,好哋哋落晒雙方名咪得,男方條氣唔順,咪最多叫女方每個月都夾少少」、「就算咁講,都唔會改變我對佢嘅睇法,條仔真係 cheap 到震」。
法律側,社區法網(港大法律及科技研究中心營運)指,香港物業業權唔止單名同各佔一半兩項,多人共有可分聯權共有(俗稱長命契)同分權共有,後者份額唔必平均;即使一方未登記為業主,只要實際支付部分樓價,特定情況下可透過信託法律主張實益權益。而婚姻本身唔會自動令配偶取得另一方名下物業嘅一半法律業權;若日後離婚,法庭可依據香港法例第 192 章《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》考慮雙方收入、財產、婚姻持續時間等因素,按個案作出財產轉讓命令,但前提是二人係先結婚再分手,結婚前分手嘅話,就唔適用離婚財產分配機制。
姣姐講多句:男方計數計到「長遠我出得多好多」,表面合理,實際上把 150 萬首期當空氣、計到將 20 至 30 年按揭利息都攤到女方頭上,就係「計得太清楚」嘅極致。婚姻講共識,唔係講財務攤分表;唔聯名即預咗會離婚,呢句網民留言係今次個最誠實嘅註腳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