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嗰陣點數唔啱

北京嘅李女士同前夫張先生(化名)离婚時,雙方協議攤分房產同存款,張先生承諾補償100萬人民幣(約117萬港元)俾李女士。點知離婚之後,張先生一直拖欠,李女士唔得唔入稟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追討。

審判時「爆」出400萬

法庭審理期間,李女士意外得知,張先生同佢結婚咗嗰陣,佢阿媽過身,遺下有1套物業。張先生同另外3個兄弟姊妹辦咗繼承,按遺囑拿咗該物業62.5%嘅業權,之後4人將物業出賣,張先生一個人攞咗400多萬人民幣(約468萬港元)售樓款。重點係——離婚全程,張先生冇講過半個字。

李女士聽完,即第二度入稟,要求攤分呢筆錢。

關鍵位:遺囑有冇寫「只歸佢」

法院點判斷呢啲錢算唔算共同財產?關鍵喺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1062條:婚姻存續期間繼承或受贈嘅財產,原則上屬夫妻共同財產;但第1063條第3項規定,如果遺囑明確寫明「只歸一方」,就屬個人財產。

呢單案嘅關鍵係:張先生阿媽嘅親筆遺囑雖然指定將物業份額畀佢,但冇寫明「屬佢個人所有、不屬夫妻共同財產」。而且繼承發生時,佢哋婚姻仍係有效。法院最後判:400多萬屬夫妻共同財產,李女士有權攤分。

姣姐講多句:「原來遺囑就算寫明畀邊個,只要冇寫『只歸佢』,法律上都算夫妻共有?」呢個法律盲點值得港人離婚、婚前協議時留意——共同財產條線、婚前資產點樣保護,一定要白紙黑字寫清楚,唔好以為「寫低我嘅名」就安全。

註:本案涉及兩性/婚姻資產爭議,屬非露骨社會現象報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