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人題材|18+
有女乘客喺 Facebook 群組「香港即時突發事件討論區」發帖,話自己乘搭開往上水方向嘅九巴261線時,發現前面坐緊一個阿伯「睇緊相簿回味緊自己嘅偷拍」,當中有張相係喺輕鐵車廂影到一名穿灰色瑜伽褲嘅女生,仲見佢來回多次 Zoom 近放大。女乘客忍唔住開口問:「瑜伽褲有冇咁好睇?」
阿伯被問到即時收埋電話,但過咗一陣又按捺唔住再拿出手機,女乘客從後面瞷到佢相簿入面,仲有唔少偷拍女生胸口、短褲短裙嘅相片。女乘客再出聲「又睇?」,阿伯急住收埋電話,未到大站都「急急腳」走落下層,落樓梯時仲回頭望了一眼。
女乘客話留意到阿伯嘅通訊軟件有個同「大女」嘅對話,於是決定公審並「勸喻」對方:「麻煩叫你老竇影你好啦,唔好影其他人嘅女」、「教導嚇佢唔好喺街偷影咁多女人相」。
帖文一出,網民反應大至兩極。一方批評女乘客公審,「佢只係影全身,唔係裝人裙底影相」、「又唔好咁武斷話一定係佢偷拍,有時我喺FB、IG見到靚女相都會Save低落相簿」。更有人反咬女乘客,話她拍照公審本身就係偷拍,「五十步笑百步,你咪一樣偷拍緊人,喺度扮清高」。
亦有網民就事論事:「如果阿伯自覺冇錯,點解要急急腳收埋電話?」又有人話,「雖然香港冇肖像權,但係冇人鍾意俾人偷影,偷影就係一種冒犯」。
【姣姐講多句】 呢個事件最難處理嘅,係「公審」同「偷拍」兩條界線。女乘客拍咗阿伯睇電話嘅相,但相仲冇拍清螢幕,單憑「有相」就斷定人哋偷拍,邏輯上真係有空間反問「點肯定啲相係佢影?」。但反過想,如果偷拍者見到人哋公審自己,「急急腳」跑落下層,呢個反應本身就係一種答案。
【法律角度】 根據香港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159AAC條「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」,出於性目的偷窺或暗中拍攝他人私密部位,最高監禁5年。但若僅係以正常角度拍攝全身外貌,在法律實務上未必直接構成該罪,惟若引起恐慌或秩序混亂,警方仍可引用《公安條例》或遊蕩罪介入調查。
黃姣姐整合|頂硬上




